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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怙恃为其未成年后代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题目的关照

时间:2020年11月18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各保险公司:

  为珍爱未成年人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就怙恃为其未成年后代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情况规定如下:

  一、对于怙恃为其未成年后代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现实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均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

  对于投保人为其未成年后代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每一份保险合同,以下两项可以不计算在上述限额之中:

  (一)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全能保险合同,该项为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账户价值。

  (二)合同约定的航空不测死亡保险金额。此处航空不测死亡保险金额是指航空不测危险保险合同约定的死亡保险金额,或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航空不测身故责任对应的死亡保险金额。

  二、在订立保险合同前,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怙恃为其未成年后代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并扣问其未成年后代在本公司及其他保险公司已经参保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情况。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已经达到限额的,保险公司不得超过限额继承承保;尚未达到限额的,保险公司可以就差额部分进行承保,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差额部分的计算过程。

  三、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未成年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不得以批单、批注(包括分外约定)等体例改变保险责任或超过本关照规定的限额进行承保。

  四、保险公司应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指导投保人树立精确的保险理念,在看重自身保险保障的基础上,为未成年人购买切合现实的人身保险产品。

  五、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完美未成年人人身保险的有关营业流程,增强核保和风险管控,珍爱未成年人正当权益。

  六、本关照自2011年4月1日起实行,中国保监会《关于怙恃为其未成年后代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关照》(保监发〔1999〕43号)、《关于在北京等试点城市放宽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额的关照》(保监发〔2002〕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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